贵州省公证条例/第四章 公证效力第二十九条有效公证书自出证之日起即具有法律证明效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或者撤销。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