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公证条例/第三章 公证管辖第二十八条有效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对公证机构的复查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