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对公证机构的复查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