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公证条例/第三章 公证管辖第二十七条有效公证机构发现出具的公证书不真实、不合法的,应当作出撤销该公证书的决定。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