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公证机构在出具公证书之前,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办理:

(一)因当事人原因致使在6个月内不能办结的;

(二)公证书生效前当事人撤回申请的;

(三)因当事人死亡,法人和其他组织终止不能继续办理或者继续办理已无意义的。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