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公证条例/第三章 公证管辖第二十六条有效公证机构在出具公证书之前,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办理:(一)因当事人原因致使在6个月内不能办结的;(二)公证书生效前当事人撤回申请的;(三)因当事人死亡,法人和其他组织终止不能继续办理或者继续办理已无意义的。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