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公证条例/第三章 公证管辖第二十二条有效公证员办理公证,凭公证机构出具的专用介绍信和公证员执业证,有权就公证事项进行调查,依法查询有关档案、资料、资产等情况,有权检验物证、勘验现场,有关单位、个人应当予以协助。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