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当事人申请公证员回避的,由公证机构负责人决定,公证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决定。

公证人员不得作为当事人的代理人向本公证机构申请公证。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