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公证条例/第三章 公证管辖第十九条有效公证员在办理公证时,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公证员回避,回避申请应当在公证书作成前用书面或者口头方式提出:(一)是公证事项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二)与本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三)与本公证事项的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正确办证的。前款规定,适用于接触该公证事项的翻译、鉴定等有关人员。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