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公证条例/第三章 公证管辖第十八条有效符合下列条件的公证申请,公证机构应当予以受理:(一)申请人与该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二)当事人对该公证事项无争议;(三)该公证事项属于公证业务范围;(四)该公证事项属于本公证机构管辖。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