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符合下列条件的公证申请,公证机构应当予以受理:

(一)申请人与该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

(二)当事人对该公证事项无争议;

(三)该公证事项属于公证业务范围;

(四)该公证事项属于本公证机构管辖。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