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公证条例/第三章 公证管辖第十七条有效申请办理同一公证事项的若干当事人的户籍所在地不在一个公证机构辖区或者财产所在地跨几个公证机构辖区时,由当事人协商,向其中任何一个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当事人不能达成协议,由有关公证机构从便民出发协商管辖。公证机构之间因管辖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指定管辖。特殊公证事项,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指定管辖。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