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公证事项由当事人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法律行为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管辖。

涉及不动产转让的公证事项,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管辖。但遗嘱、委托、声明中涉及不动产转让的除外。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