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公证,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或者委托他人代理申请。

与公民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委托、遗嘱、收养等公证事项,当事人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当事人确有困难不能亲自到公证机构申请的,公证机构可以派2名以上公证人员到其处所办理。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