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公证条例/第二章 公证业务第十三条有效公证机构办理下列与公证相关的法律事务:(一)清点、保管遗产,保管遗嘱或者其他文书;(二)封存样品;(三)代写法律文书;(四)法律咨询;(五)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调解公证事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六)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提供常年公证服务。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