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公证机构办理货币、物品、有价证券提存业务。下列情形之一适用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延迟受领债之标的物的;

(二)债权人不在债务履行地又不能到履行地受领的;

(三)债权人不清、地址不详或者失踪、死亡其继承人不清,或者无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不清的;

(四)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用提存方式先行给付的。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