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义务的,公证机构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由债权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一)数额明确的货币、物品或者有价证券的给付;

(二)债务人未能按期履行给付义务;

(三)该债权文书经过公证证明。

债权人请求公证机构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的期间为2年,自债务人应当履行义务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