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支持城乡居民开展健康文明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在公园、广场等公共场地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和社会公德,不得影响其他居民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