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第二章 建设与管理第二十条有效支持城乡居民开展健康文明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在公园、广场等公共场地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和社会公德,不得影响其他居民的正常工作和生活。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