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第二章 建设与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配置和更新必需的服务内容和设备,加强公共文化设施经常性维护管理,保障公共文化设施的正常使用和安全运转。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开展公共文化设施及公众活动的安全评价,配备安全保护设备和人员,保障公共文化设施和公众活动安全。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公共文化服务开展情况年报制度。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