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无偿献血工作,下设献血办公室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市级建立中心血站,县级可以依法建立中心血库。市中心血站对县中心血库业务进行工作指导和统筹。

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