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无偿献血。既往无献血反应、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多次献血者主动要求再次献血的,年龄可以依法适当延长。

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