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辖区人口分布、医疗机构建设发展趋势、中心血站、中心血库采供血实际情况,制定年度献血计划并协调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制定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及时用血动员和组织公民紧急参加无偿献血预案。

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