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涵、闸、水坝、泵站、水电站管理范围内捕(钓)鱼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停泊船舶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