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经许可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所采砂石;违法采砂一百方以下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采砂超过一百方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