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总河长、河长未依法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