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涵、闸、水坝、泵站、水电站管理范围内捕(钓)鱼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停泊船舶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