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划定涵、闸、水坝、泵站、水电站的管理范围,并设立警示标志。禁止在涵、闸、水坝、泵站、水电站管理范围内捕(钓)鱼、停泊船舶等。禁止非管理人员操作河湖涵闸闸门、排涝泵站等防洪除涝设施。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