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划定涵、闸、水坝、泵站、水电站的管理范围,并设立警示标志。

禁止在涵、闸、水坝、泵站、水电站管理范围内捕(钓)鱼、停泊船舶等。

禁止非管理人员操作河湖涵闸闸门、排涝泵站等防洪除涝设施。

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