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划定涵、闸、水坝、泵站、水电站的管理范围,并设立警示标志。

禁止在涵、闸、水坝、泵站、水电站管理范围内捕(钓)鱼、停泊船舶等。

禁止非管理人员操作河湖涵闸闸门、排涝泵站等防洪除涝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