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在河湖管理范围内进行航运、输水、调水,不得妨碍行洪和危害水工程安全,不得造成水体污染。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