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科学划定畜禽禁养区,防止畜禽养殖污染河湖水体。

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指导农林生产者科学使用化肥、农药、地膜等投入品,防止面源污染,保护河湖水体。

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