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会治理工作的督促检查。

对未履行社会治理职责或者社会治理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的政府、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以通报、约谈、挂牌督办、一票否决、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形式追究责任,并责令限期整改。

对拒不履行社会治理工作职责或者在社会治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安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