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固定污染源防治第二十三条有效在市、区(市、县)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市、区(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新建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工业项目,应当按照规定进入产业功能区或者其他指定区域。地方法规 · 德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