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治理需要,对高污染排放机动车采取区域限行措施。高污染排放机动车的范围、限行区域和限行时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地方法规 · 德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