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移动源污染防治第二十二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治理需要,对高污染排放机动车采取区域限行措施。高污染排放机动车的范围、限行区域和限行时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地方法规 · 德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