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用航空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省通用航空业发展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健全通用航空发展工作领导协调机制,采取扶持措施,促进通用航空业持续健康发展。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通用航空业发展的组织、协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通用航空服务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