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承担通用航空业发展工作的部门。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应急管理、文化旅游、体育、低空空域协同管理等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通用航空业发展的相关管理与服务工作。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