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省通用航空业发展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健全通用航空发展工作领导协调机制,采取扶持措施,促进通用航空业持续健康发展。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通用航空业发展的组织、协调。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通用航空服务的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