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临床用血应急保障机制,制定临床用血应急预案,统筹血液应急检测、储备、供应、调配等工作,保障临床用血需要。

发生临床用血供应紧张、突发事件需要应急用血,或者因可预见的重大事件需要紧急备血时,应当按照预案要求分级发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响应措施,引导公民有序献血。

各地血站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团体献血应急名库。在库存血液不足或者临床急需用血时,经本级卫生健康部门同意,启用团体献血应急名库;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立即动员组织人员参加献血。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可能引起社会公众恐慌的血液信息。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