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献血条例第十八条有效本省血站之间调剂临床用血的,由调剂双方血站自行协商处理,并向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备案;本省血站与外省血站之间调剂临床用血的,由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按照国家有关采供血管理规定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