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献血条例第十七条有效设置血站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安排专项经费,对献血者给予关爱和对无过错用血感染人员给予救助。血站应当为献血者提供献血保险或意外伤害保险,献血保险费用从献血工作经费中列支。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