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献血条例第十六条有效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医疗临床用血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保障医疗临床用血安全;科学、合理制定临床用血计划,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医疗机构应当积极采用成分输血、自体输血、节血手术等先进技术,科学、合理用血,保证输血治疗质量。患者自体输血发生的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纳入支付范围。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