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血站从事与采血、制备和供血等相关的工作人员,应当符合国家相关岗位执业资格的规定,具备专业资质。

血站应当对血站工作人员进行血液安全和业务岗位培训。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