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献血条例第十一条有效血站是本省行政区域内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血站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置固定献血屋,配备流动采血车,为献血者提供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和良好的服务。流动采血车和取送血车停靠点由卫生健康部门会同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确定,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提供便利条件。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