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献血者凭有效身份证件参与献血。献血者每次献血量和献血间隔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献血者完成献血后,血站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献血者颁发全国统一的无偿献血证书。

公民参加献血的,其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支持,提供便利条件,并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适当安排休息和给予补贴。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