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二章 人力资源市场培育第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引导人力资源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之间以及不同地区之间合理流动。鼓励和支持人才向优先发展的行业、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任何单位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在户籍、地域、身份等方面设置限制人力资源流动的条件。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