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二章 人力资源市场培育第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人力资源流动、配置、使用和激励机制,激发人力资源创新创造活力。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