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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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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四章 生活垃圾

第三十四条

有效

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厨余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密闭的专用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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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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