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四章 生活垃圾第三十三条有效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废药品、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像纸、废荧光灯管,废含汞温度计、废含汞血压计,废电池(镍镉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以及电子类危险废物等有害垃圾,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规定进行处置。鼓励企业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开展有害垃圾有偿回收、有奖回收工作。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