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机动车停车场条例第三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六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百元的罚款。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