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六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百元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