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对已经建成或者投入使用的公共停车场擅自改变用途或者停止使用的、改作他用或者缩小使用范围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罚款,对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能计算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