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对第二类精神药品、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国家有相关规定的药品,未执行实名登记等规定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给予警告。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发现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国家有相关规定的药品被用于非法目的,未立即停止销售并向相关部门报告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医疗机构发现开具、调配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国家有相关规定的药品超过正常医疗需求,未立即停止开具、调配的,由卫生健康部门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现被用于非法目的,未立即停止开具、调配并向卫生健康和公安等部门报告的,由卫生健康部门予以警告,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