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禁毒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发现可能用于制造毒品、具有成瘾性且易被滥用的物品未及时报告,导致流入制毒渠道或者规模性滥用的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由禁毒委员会或者有关部门予以告诫、约谈、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