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禁毒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邮政、物流寄递企业未实行寄递实名登记制度,发生涉毒案件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邮政、物流寄递企业发现寄递疑似毒品或者非法寄递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未向相关部门报告,发生涉毒案件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