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应当组织公务员及其他工作人员接受禁毒形势与任务等教育培训。干部培训机构应当将禁毒工作列为培训内容。
禁毒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应当在国际禁毒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发动社会各方面,采取多种形式,集中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活动。
禁毒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教育、科技、公安、司法行政、卫生健康、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网信等部门和单位,建设禁毒教育基地,组织编制禁毒知识读本、音像制品、互联网文化产品等,运用新媒体、新技术为公众提供禁毒宣传教育服务。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